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
台灣金融研訓院主辦,銀行信託/理專必備證照,年報考約 2.6 萬人。信託法規 50 題(60 分鐘)+信託實務 80 題(90 分鐘),四選一單選;二科總分 140 分且任一科不低於 60 分為合格。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,筆試 565 元、電腦應試 1,015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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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法規・測驗制度
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(金研院主辦)的合格標準為何?
- A. 二科總分達 140 分,且任一科不得低於 60 分
- B. 每科各 70 分及格
- C. 總分 100 分及格
- D. 沒有標準,測完就發證
答案:A。金研院簡章:信託法規+信託實務二科總分須達 140 分且任一科不得低於 60 分(筆試報名費 565 元、電腦應試 1,015 元)。
信託法規・測驗制度
信託測驗的信託法規與信託實務科目題數分別為:
- A. 法規 50 題(60 分鐘)、實務 80 題(90 分鐘)
- B. 法規 80 題、實務 50 題
- C. 兩科各 100 題
- D. 兩科各 50 題
答案:A。第一節信託法規 50 題四選一(60 分鐘)、第二節信託實務 80 題(90 分鐘),全部單選選擇題。
信託法規・測驗制度
信託測驗的報考資格為何?
- A. 高中職以上畢業或普考以上及格或學力鑑定及格(不限金融業在職)
- B. 必須銀行在職人員
- C. 必須大學畢業
- D. 限金研院會員
答案:A。報名資格:高中職以上畢業、或普考/相當普考以上特考及格、或學力鑑定及格者即可報考,無在職限制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依信託法,所謂「信託」是指:
- A.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
- B. 單純把錢寄放在銀行保管
- C. 借貸關係
- D. 合夥關係
答案:A。信託法第1條:信託=財產權移轉+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/特定目的管理處分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信託的成立方式(除法律另有規定外)為:
- A. 以契約或遺囑為之
- B. 口頭約定即可
- C. 公證才生效
- D. 登記才生效
答案:A。信託法第2條: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受託人死亡時,信託財產的歸屬為何?
- A. 全部成為其遺產
- B. 不屬於其遺產
- C. 歸屬國庫
- D. 歸屬其繼承人
答案:B。信託法第10條:受託人死亡時,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——這是信託「財產獨立性」的核心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受託人破產時,信託財產的處理為何?
- A. 不屬於其破產財團,不得就信託財產債權強制執行(除為處理信託事務所致者外)
- B. 併入破產財團分配
- C. 由法院拍賣
- D. 自動回歸委託人
答案:A。信託法第11、12條: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構成破產財團;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,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債權不在此限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受託人變更時,新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債務(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負擔之債務)的責任為:
- A. 承受,但僅以信託財產為限
- B. 完全不承受
- C. 承擔全部個人財產責任
- D. 由委託人承擔
答案:A。信託法第38、39條: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所生之債務,但以信託財產為限——有限責任是信託制度重要保護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,債權人可以:
- A. 聲請法院撤銷之(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者,推定有害及債權)
- B. 直接沒收信託財產
- C. 向受託人求償全部損失
- D. 無任何救濟
答案:A。信託法第6條詐害信託的撤銷權+第7條: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。
信託法規・信託法
信託行為有哪些情形者「無效」?(信託法第5條)
- A. 目的違反強制禁止規定、違反公序良俗、以進行訴願訴訟為主要目的、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
- B.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
- C. 信託財產是外幣
- D. 委託人未成年
答案:A。信託法第5條四款無效事由。其中「以訴訟為主要目的之信託(訴訟信託)」無效是經典考點。
題庫共 39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測通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